釣魚觸電致身亡 庭村聯調促和解 |
時間:2023-04-01 21:20:12 來源:生活連線 作者:陽湖網 |
|
“自從有了電,我們的生活就有了光。”但我們在享受電帶來的便利時,切莫忽視了用電安全!近年來,因觸電導致的人身損害案件屢見不鮮,那么一旦發(fā)生事故,責任如何劃分?悲劇又該如何避免?來看一起案例。 經開區(qū)法院橫山橋法庭法官助理
張華杰: 受害人梁某是經營魚塘的,有一天下午他手持魚竿,經過高壓變電器的時候,手上的魚竿不慎誤觸了高壓變電器,造成觸電直接死亡 梁某的妻兒認為,案涉10KV變壓器為油浸式變壓器,變壓器的接電樁裸露在外,未作相應的保護措施,根據相關規(guī)定,油浸式變壓器應當距離建筑物不少于6米,而案發(fā)時變壓器距離排澇站僅2.8米左右,正對排澇站房屋大門存在重大安全隱患,且事發(fā)區(qū)域未設置明顯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。 經開區(qū)法院橫山橋法庭法官助理
張華杰: 他的家屬作為原告,來起訴供電公司,認為供電公司在事故中存在一定的過錯,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,賠償一定的損失 供電公司在庭審中陳述,案涉配變建設符合10KV及以下架空配變線路設計技術規(guī)程,變壓器底座距地面高度為3.2米,符合相關技術規(guī)程,且電站配變電線桿上貼有“禁止攀登
高壓危險”的警示標志,已經盡到了警示告知義務。另外,案涉變壓器設立在先,排澇站建設在后,造成兩者相距較近并不是由供電公司造成。 經開區(qū)法院橫山橋法庭法官助理
張華杰: 從我們了解的情況來看,第一個不存在違規(guī)審批或者在設立變電器的過程中存在不合規(guī)的情況,這是不存在的,第二個我們對變電器距離地面的高度進行了測量,目前來看實符合國家相關規(guī)定的,主要問題是沒有針對垂釣的問題,進行專門的警示 為促成雙方和解,法庭聯系了當地村委,將案情進行了通報,最終原告與供電公司簽訂了和解協(xié)議,供電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原告一定數額的賠償了結此案,并及時履行了付款義務。 案件雖然了結,但避免悲劇的重演更為重要。為了預防和杜絕此類觸電事故再次發(fā)生,經開區(qū)法院以此案為契機向供電公司發(fā)出司法建議,建議其加強巡邏檢查,完善警示標志,杜絕安全隱患,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,該建議受到供電公司的高度重視,及時予以了回復。此外,垂釣者應當提高安全防范意識,避免在有安全隱患的區(qū)域活動。
|
|
|